




菏泽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第二章 工作职责
第四条 审议本馆业务发展规划,提出促进本馆事业发展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。
第五条 审定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,评审本馆科研成果。
第六条 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,指导、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,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,评议、审核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。
第七条 审核本馆职工申报职称的学术科研成果材料。
第八条 对本馆科研奖励进行评审与认定,配合馆综合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。
第三章 组织形式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、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(原则上要求副高级职称及以上)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道德高尚、作风正派、办事公正、坚持原则、不徇私情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。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2-3名,委员(含本馆专家和外聘专家)。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馆长办公会研究确定,发文公布,并颁发聘书。外聘专家应占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%以上。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,可以连任。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老、中、青结合和学科专业分布均衡。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,聘用若干名外聘专家。外聘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,设在学术科研部。
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再担任委员:
(一)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
(二)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;
(三)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;
(四)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
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。
(一)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(二)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(三)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
(四)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;
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。
(一)认真完成本馆有关科研管理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;
(二)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,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;
(三)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;
(四)负责组织审定本馆对外评聘专家事宜;
(五)秉公办事,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;
(六)接受学术申诉,并向馆长办公会提供处理意见。
第五章 议事规程
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(不含外聘专家)出席,所作决议方能有效。
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,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,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。
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1次全体会议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随时召集举行。每次会议前,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,并提前通知各委员做好讨论准备,以提高会议效率。
第二十一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,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全体委员审议。
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,如有人提出异议,需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,方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,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。
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
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时,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。
第二十四条 委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。
第二十五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情节严重时,由学术委员会提议,报请馆长办公会批准,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。
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,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,该委员须回避,不参加审议和表决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菏泽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