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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
发布时间:2025-01-06 浏览次数: 文章来源:菏泽市博物馆

第二章  工作职责

第四条  审议本馆业务发展规划,提出促进本馆事业发展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。
      第五条  审定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,评审本馆科研成果。
      第六条  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,指导、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,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,评议、审核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。
      第七条  审核本馆职工申报职称的学术科研成果材料。
      第八条  对本馆科研奖励进行评审与认定,配合馆综合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。

 

第三章  组织形式

 第九条 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、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(原则上要求副高级职称及以上)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道德高尚、作风正派、办事公正、坚持原则、不徇私情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。
      第十条 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2-3名,委员(含本馆专家和外聘专家)。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馆长办公会研究确定,发文公布,并颁发聘书。外聘专家应占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%以上。
      第十一条 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,可以连任。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老、中、青结合和学科专业分布均衡。
      第十二条 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,聘用若干名外聘专家。外聘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      第十三条 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,设在学术科研部。
      第十四条 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再担任委员:
      (一)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
      (二)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;
      (三)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;
      (四)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
 

第四章  权利与义务

 第十五条 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。

(一)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      (二)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     (三)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
     (四)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;
      第十六条 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。
      (一)认真完成本馆有关科研管理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;
      (二)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,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;
      (三)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;
      (四)负责组织审定本馆对外评聘专家事宜;
      (五)秉公办事,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;
      (六)接受学术申诉,并向馆长办公会提供处理意见。

 

第五章  议事规程 

第十七条 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      第十八条 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(不含外聘专家)出席,所作决议方能有效。
      第十九条 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,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,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。
      第二十条 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1次全体会议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随时召集举行。每次会议前,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,并提前通知各委员做好讨论准备,以提高会议效率。
      第二十一条 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,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全体委员审议。
      第二十二条 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,如有人提出异议,需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,方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,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。

 

第六章  纪律与监督

第二十三条  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时,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。
      第二十四条  委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。
      第二十五条 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情节严重时,由学术委员会提议,报请馆长办公会批准,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。
      第二十六条 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,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,该委员须回避,不参加审议和表决。

 

第七章  附则

第二十七条 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      第二十八条  本章程由菏泽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      第二十九条  本章程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。